晋江市安海青年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晋江市安海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在安海镇团委的领导下,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为目的,以会员制、理事会制为主要运作方式,自愿加入、自主管理、服务社会的青年组织。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照本章程自主设计、开展相关活动,服务广大青年增收成才,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团结广大青年参与构建和谐安海努力促进安海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心的地址:晋江市安海镇书展公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举办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引导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 围绕青年生产生活、学习成长、创业就业、文化娱乐等需求,大力开发青年发展项目,服务青年增收成才;
第七条 充分发挥青年社团的组织网络优势,用青年社团联盟的形式来服务青年、联系青年,促进青年文化建设;
第八条 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活动,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发展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会员交流与合作, 加强会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包括安海镇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国家机关除外的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条件中心以40周岁以下的青年为会员骨干,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有加入中心的意愿并承认本章程的青年或组织均可成为中心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定,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参加中心组织举办的活动,请求中心帮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会员有获得中心及中心会员活动中心加盟单位服务优先和优惠的权利;
(三)团体会员有向中心推荐理事的权利,个人会员有联名向中心推荐理事的权利;
(四)团体会员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五)会员有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中心章程,执行中心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有交纳会费、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的义务;
(三)团体会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团体内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四)团体会员有承担中心委托、分配的工作并向中心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五)个人会员有积极参加中心举办的活动的义务;
(六)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党群组织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个人会员,有反映中心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都有退出中心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会员半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心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但须提前经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长会议审批同意,活动中应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实行推举制。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5。
每届理事会任期内,团体会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增补本团体参加中心的指定席位理事。更替时,由所在团体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聘任监事会成员及顾问、名誉理事长;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设顾问、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由镇团委征求各界人士意见后提名报镇党委、政府审核,由理事会选举、聘任。其中,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人选考虑各方面代表性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增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变更情况需通报全体理事。第二十五条 由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
(二)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三)决定副秘书长、中心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事项;
(五)决定中心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由理事长会议决定。常务理事会接受理事会领导和监事会监察。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二)督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中心顾问、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中心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建议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核、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中心不设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中心设立监事会,监督中心运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为一监察机构,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镇团委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初步人选报经镇党委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向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监察常务理事会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其中监事长列席理事长会议;
(三)可对常务理事会工作或决策进行质询,并要求书面答复。
(四)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常务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不得代表中心对外发表意见。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各级政府拨款;
(四)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筹集,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四十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
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七章 标识
第四十四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及形象设计。中心的合作单位使用标识须经中心特别授权并到镇团委登记备案。标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7年1月28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